宜蘭縣利澤工業區廠商發展協進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宜蘭縣利澤工業區廠商發展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協調辦理公益事業、維護會員權益,謀求共同福利、增進情感交流、發揮守望相助、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縣內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龍德兼利澤工業區服務中心(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46號)。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如下:
會員:凡機構、團體、工廠,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會員,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第 六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員: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 七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情節記事者得經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會費及捐獻金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權,入會滿三個月才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員有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不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三個月者。
二、停權:欠繳會費半年者,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及行使權益。
第十四條: 會員繳清所欠會費後始得恢復行使原有權益。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與非會員自由捐款之金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及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記事事項之議決。
九、協助辦理本區會員共同事務與策劃推動福利措施。
十、協助推廣產銷事項。
十一、協助廢棄物處理事項。
十二、其他與本會有關業務事項。
第十七條: 一、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二、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當選理事與監事時,以得票數較多之職位為準,票數相同時由當選人擇一擔任。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3~5人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數多寡依次當選之,理事會得聘請榮譽理事長、顧問,就五位常務理事選一位理事長,一位副理事長。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任務如下:
一、研討本工業區記事建設建議事項。
二、研討本會會員之吸收,爭取會員福利等事項。
三、其他與本會發展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數最多為當選,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派或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一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之。
第二二條: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三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四條: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第二五條: 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長出缺時,以一個月內補選之,任期依同屆任期為限。
第二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議處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八、協助調解會員間及勞資之糾紛問題。
九、協助維護會員廠商之合法權益。
十、推動本區守望相助工作。
第二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查核本會財務收支狀況。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八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職者。
四、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二九條: 本會可置總幹事一人、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免之。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會議二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訂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
第三一條: 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二條: 會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並行使其權利,會員僅能受一會員之委託。
第三三條: 會員大會開會以理事長為主席。
第三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
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定訂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有關之記事事項。
第三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召開一次,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列席,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主席各由理事長、常務監事擔任之。
第三六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由各會員繳納,每廠商貳仟元。
二、常年會費:以維護費的六分之一徵收之。
三、會員與非會員捐獻。
四、委託收入。
五、基金及孳息。
六、其他。
第三八條: 本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九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歲入歲出預算表, (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理事會編造年度 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交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報主管機關)。
第四十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後所剩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四一條: 本章程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亦同。
第四三條: 訂定及修改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108 年 2 月 13 日  第 四 屆 第 一 次會員大會通過。